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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2 生效日期: 2006-04-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我市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现就我市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森林采伐限额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核心措施,也是统筹林业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协调发挥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3)25号)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林业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各项措施得以落实。

  二、全额控制,分类管理
  经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十一五”期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市里不再下达每年年度采伐限额。
  采伐限额实行分类管理。抚育采伐可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市林业局认定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连年累加结转;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市林业局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全市继续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申请,并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人工林采伐限额及大径竹采伐限额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局申报审批;因特大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需要大量采伐林木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交通、铁路、水利、煤炭、城建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采伐管理。
  “十一五”期间,全市人工林商品性采伐继续实行试点管理,并实行每年下达年度人工林木材生产计划的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年度人工林木材生产计划,由市林业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下达的商品材限额编制的人工林商品性采伐试点实施方案,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下达。市林业局要指导各地在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次年度的人工林商品性采伐试点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规范采伐,强化管理
  各地要严格遵守森林、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加强采伐的源头管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依照规定认真审核林木林地权属等材料,凡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等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一律不得发证。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和采伐监督制度,并按采伐证规定采伐林木。严禁超限额、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发证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少量的天然林采伐限额专用于农民自用材、烧材和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并严格遵守天然林采伐的有关规定,其限额必须控制在上级核定的指标以内,严禁串换或挪用。要加强对农民生活烧材、生产用材的采伐管理,引导农民调整燃料结构,使用替代能源,大力推行改燃节柴,改灶节能,减少并控制农民生活、生产对天然林资源的消耗。全市人工林商品性采伐只能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凡未下达年度人工林木材生产计划的,不得对人工林开展以商品材为目的的采伐。
  采伐林木要全面实行伐前设计、伐前公示、采伐审批、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采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林业调查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手续,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充实队伍,严格执法
  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充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强化行政管理职能。要加强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木材检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林政执法等人员的编制和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等执法环境和条件;要结合乡镇农业服务体系改革,切实做好林业工作站管理的有关工作,积极发挥林业站在政策宣传、资源保护、林政执法、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保证编制经费,逐步建立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推行林业主管部门林地征占用预审制度;探索并开展市林业局向区县(自治县、市)派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试点,逐步建立全市森林资源监督的管理体系。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支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凭证运输木材。切实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整合林业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综合执法体系,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积极推行林业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林业执法的监督。
  对区县(自治县、市)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业务上既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也受市林业局领导,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市林业局的同意。
  各地要加强对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的审核,严禁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来源不合法的木材。要严格限制资源浪费、污染环境等木材加工企业的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凡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须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源审核。积极支持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原料基地,增强各种社会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主体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要依法查处违法采伐、运输、经营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减少或杜绝森林资源的非正常消耗。

  五、认真监督,全面检查
  各地要建立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对森林采伐限额、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区县(自治县、市)林业目标责任制挂钩,兑现奖惩。同时,要强化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全面掌握森林资源消长的动态状况,将监测结果作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考核依据,保证全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年度采伐限额和人工林商品性采伐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在每年2月初将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要适时组织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抽查并通报结果。

附件:重庆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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