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标委计划[2006]8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为保证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有效衔接,现对2005年国家标准清理结论为'国标废止,转行标,过渡期1年'的国家标准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做好相应的国家标准向行业标准的转化工作,转化工作原则上应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一个月内正式行文将转化后的行业标准清单(包括对应的国家标准号)报国家标准委;
三、未公告废止的国家标准继续有效。
其他需要调整为行业标准的国家标准请参照此意见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