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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5 生效日期: 2006-07-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执行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下列广告,应于8月31日之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二、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再需要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实行属地化的管理,即由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受理登记申请和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但哈尔滨火车站、飞机场、车体广告及跨区域发布的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管理。
  四、本通知下发前核发的旧版《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律作废,由户外广告发布者重新申请登记,换发新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五、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2、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3、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4、户外广告发布形式、数量及规格;
  5、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六、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证明。包括场地或者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户外广告样件;
  5、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七、各分局、县(市)工商局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八、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违者将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九、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号。违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更改,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的除外)。
  十、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户外广告发布申请人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更改,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十二、对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除责令更改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十四、经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或者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批准时限内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或损坏。
  咨询电话:84887531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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