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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加强疫情控制和畜禽屠宰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8 生效日期: 2005-11-18
发布部门: 云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加强疫情控制和畜禽屠宰厂(场)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经贸委): 
  针对我国部份地区相继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商务部办公厅发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商运字[2005]41号)文件,现转发你们。为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疫情发生,结合我省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防控任务的艰巨性,与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防控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防控工作落到实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肉品流通市场的巡查和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指导企业和经营户建立健全购销查验登记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净化流通环境。 
  二、加大对本地区畜禽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活禽入厂关,加强动物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的查证、验证;要求家禽屠宰厂(场)对活禽运输工具、装卸器具及废弃物进行强化消毒处理,坚决杜绝疫病通过屠宰环节再次传播;严防家禽屠宰加工、销售流通环节违反动物防疫和肉类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行为。 
  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注水肉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病死猪通过私屠滥宰流入市场。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强化宰前检疫和质量检验,严把进货关口,坚决禁止病猪、死猪上线屠宰,保证质量安全。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清理整顿屠宰场点,严厉惩处私屠滥宰行为,规范生产秩序,确保上市肉品安全、放心。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禽肉市场供应出现短缺,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建立和完善市场供应应急方案,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稳定。 
  五、各地一旦出现禽流感等疫情,要及时向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同时上报省商务厅,并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病扑灭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 
 
 
云南省商务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最近,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直接威胁我国畜牧业及畜禽屠宰加工业安全,对人类健康也存在着潜在危害,禽流感防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为做好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加强对畜禽屠宰场(厂)管理,保障肉类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稳定,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 
  到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防控任务的艰巨性,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同畜牧、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禽流感的防控工作。为加强对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屠宰场(厂)的监督管理,做好防控工作 
  加大对家禽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严把活禽入厂关,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查证和验证;要求家禽屠宰厂(场)对活禽运输工具、装卸器具及废弃物进行强化防疫消毒处理,坚决杜绝疫病通过屠宰环节再次传播;要严格防止家禽屠宰加工、禽肉产品销售流通环节违反动物防疫和肉类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行为。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各定点屠宰厂(场)要加强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同时禁止畜禽混宰,避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操作人员与活禽接触,防止家禽-生猪-人员交叉感染。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展家禽定点屠宰工作,推动家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出台,将家禽屠宰纳入法制化管理。 
  三、加强肉类市场监测,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市场供应。 
  各地要加强城市和农村肉类产品市场监测,重点监测白条鸡和猪、牛、羊肉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情况,疫情发生地区要及时启动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日监测制度。若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肉类产品的调运和供应,维护市场稳定。特别是已经明确不能进行活禽交易的城市周围,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禽肉市场供应出现短缺。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建立和完善市场供应应急方案,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稳定。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屠宰加工环节一旦出现禽流感等疫病,要立即上报商务部,并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病扑灭工作。 
  特此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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