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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31 生效日期: 2006-05-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财建[2006]54号
各市(州)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务)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物价局行政主管部门:
  5月24日,国家公布了成品油价格调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精神,中央财政继续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给予补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核定各省补贴资金的口径  中央财政根据上次确定的年补贴用油量以及本次补贴时间、提价幅度和对各省分行业负担比例等核定各地补贴资金。
  (一)对出租车司机的补贴
  为减轻成品油提价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给地方政府出台消化措施有个过渡期,对这次成品油提价,中央财政适当加大出租车临时性补贴力度,将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由上次东部地区10%、中西部地区25%分别提高到40%和55%。中央财政按500元/吨提价幅度、上次确定的年补贴用油量、7.5个月和上述负担比例测算对各地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油价调整而出租车运价等措施未到位期间出租车司机的增支,以及弥补运价调整后短期内乘客人数减少影响出租车司机收下降部分。
  (二)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的补贴
  中央财政按500元/吨提价幅度、上次确定的年补贴用油量、7.5个月和全额负担原则测算对各地的补贴资金,与上次补贴算帐方法相同。
  (三)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的补贴
  中央财政按500元/吨提价幅度、上次确定的年补贴用油量、7.5个月和50%负担原则测算对各地的补贴资金,与上次补贴算帐方法相同。
  二、省对市(州)、省属企业补贴资金的核定和下达
  省对各市(州)补贴资金依据财政部补贴我省的资金总量和省交通、建设、林业、水利部门提供的各行相关基础数据以及行业内部特点计算确定。具体测算方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部门<关于我省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39号)确定的原则、口径执行。
  补贴资金由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按照市(州)长负责原则,尽快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各补贴对象
  各级相关部门对补贴落实工作要高度重视,将补贴落实工作作为近期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落实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本着高度负责精神,将补贴工作落实好。
  (一)各市(州)财政局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5天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县(市、区)必须在6月25日前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对上次安排的补贴尚未向补贴对象兑付的地方,也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补贴对象兑付。兑付方案按市(州)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二)各地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下级相关部门落实补贴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各地尽快落实,要采取建立周报制度、实地督查等有效措施,指导、帮助、督促下级相关部门尽快将补贴资金兑付各补贴对象。建立补贴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通报,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级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补贴对象了解政策,了解补贴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因为沟通不够、宣传不力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四)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调价后的社会反映,特别是出租车行业动态。对于调价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警惕,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对于调价后实际出现的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释。
  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事关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在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补贴工作,尽快将补贴资金兑付各补贴对象。
20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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