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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旅游局、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宾馆饭店:
近来,在我市旅游业中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情况比较严重。为了有效遏制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于2006年8月1日-11月20日期间分3阶段在我市旅游行业开展一次无线电对讲机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学习自查阶段,时间:8月1日-8月31日
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规定,认识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危害性,并填写《成都市无线电对讲机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及时上报成都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提高对无线电管理的认识,为下阶段执法整顿提供依据。
二、执法整顿阶段,时间:9月1日-10月31日
对使用无线电对讲机手续还不完备的宾馆饭店,要按规定及时到成都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对既不填写《自查情况登记表格》,又不按规定办理使用无线电对讲机手续的单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4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规范无线电管理市场。
三、完善提高阶段,时间:11月1日-11月20日
为保持整顿清理的成果,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对讲机的管理,有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各宾馆饭店务必在本单位内部设立无线电发射设备协管员,负责办理申办对讲机的相关管理手续并进行使用管理,切实实现“整治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确保通信安全”。
成都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成都市石灰街71号大华商厦26楼,联系电话: 87675339,传真:66612360
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成都市旅游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成都市无线电对讲机自查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2:相关法律法规摘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