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卫发[2011]104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设置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妥善处置,保障临床血液的供给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平稳过渡,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贵州省献血条例》、《贵州省储血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设置目标和原则
(一)血站设置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份需要为目的,建立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安全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服务网络;提高采供血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保障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血浆站设置应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 二、采供血机构分类
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三、机构设置及要求
(一)一般血站。
1. 血液中心。全省在贵阳市设置血液中心1 个。
2. 中心血站。在除贵阳市以外的8个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各设置中心血站1个。
3. 中心血库。
(1)中心血库设在县级综合医院内,或者单独设置,任务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和招募,完成本区域的采供血任务。
(2)距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的县(市)不设置中心血库;能由中心血站保证供应的,不予设置。
(3)中心血库血液的检测,原则上由该市(州、地)中心血站统一负责,中心血库在特殊情况下(恶劣天气、地质灾害、交通阻塞等)紧急用血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但必须确保血液检测质量。
4. 县级储血点。
(1)储血点是采供血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血站采供血业务的延伸。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临床供血服务范围、距离、医疗机构规模和数量,合理规划和设置储血点。
(2)储血点按照《贵州省储血点管理办法》进行设置、审查、批准和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储血点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初步审查工作。初审合格的储血点经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负责本服务区域储血点的血液供应和业务指导。各储血点应做好用血计划,以提高血液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血液的浪费。
(4)在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的县设置储血点,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的供应。
5. 医院输血科(血库)。二级以上医院要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规范临床用血。输血科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确保储血安全和质量,确保临床和急救用血需要。
6. 血站分支机构。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因采供血需要,经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经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承担血液采集任务,不得开展血液的储存、分离、检测、供应业务。固定或流动采血点是中心血站的派出机构,其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应由所在县(市、区)提供,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二)特殊血站。
根据国家规划的要求设置。
(三)单采血浆站。
根据我省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在开阳、独山、普定、黄平等4个县设置单采血浆站。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面实施《规划》。要提高保证临床用血和急救用血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政府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责任,加大对公民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推进我省无偿献血工作,确保血液安全。
(二)理顺体制,明确责任。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设置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平稳过渡,满足临床血液供应及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把开展经常性执法监督和集中治理整顿结合起来,有效打击非法采供血(血浆)活动,杜绝违法采供血(血浆)现象的发生。
(四)各采供血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行机制,实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