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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1-08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财预字41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行管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节约国家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促使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车辆配备和管理有章有序进行,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照此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文件精神,保证合理的工作用车,节约国家资金,加强廉政建设,把中央单位集团购买力工作切实管好管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小汽车定编管理的范围
  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高级知识分子工作用车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用车(车种包括小轿车、20座以下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配备标准
  (一)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配车标准,按(中办发(199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单位司(局)级干部(包括离休)人数按下列标准配备:30人以内,每6人一辆;30人至50人,每8人一辆;50人以上每10人一辆。
  (三)对个别外事任务比较繁重的单位,外事用车可酌情考虑。
  (四)单位通讯用车,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酌情配备。
  (五)个别单位的特殊工作用车特殊考虑。

  三、单位职工通勤用车(指20座以上的旅行车和大轿车),按单位职工编制人数、职工宿舍距离单位远近、分散程度等情况考虑配备。一般职工在100人至300人配备一至二辆,300人至500人配备二至三辆,500人至1000人配备三至五辆,1000人以上的酌情考虑。

  四、高级知识分子工作用车配备标准
  (一)配备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事业单位中在职和离休的研究员、教授、主任医师、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职称者;年龄在55岁以上的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及相当职称者。
  上述人员已担任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不再按高级知识分子配车标准配备。
  (二)配备标准
  符合汽车配备范围的单位高级知识分子人数,按照下列标准配备:50人以内的,每15人一辆;50人至100人,每20人一辆;100人至200人,每25人一辆;200人至400人,每30人一辆;400人以上每35人一辆。

  五、定编车辆车型的确定
  单位司(局)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子工作用小轿车,一律使用排气量2.2升以下(含2.2升)的车型。

  六、实行汽车“定编证”管理办法
  所有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中央在京事业单位,都要对现有汽车逐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财政部,多余的车辆用至报废为止,但超编单位不得再购新车,缺编单位不一定配齐。超标准的车型一律按要求调换。车辆管理部门凭“定编证”办理上牌照手续。汽车“定编证”由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机构核发。

  七、违纪处罚
  (一)单位擅自超编制、超标准购汽车或利用职权向所属企业单位借车,以次换好或摊派款项的,一经查出,要对违纪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纪车辆外,还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给以纪律处分。
  (二)车辆管理部门不按规定严格把关的,一经查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按中办发(1994)14号和(88)国管财字第222号文件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加盖“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印鉴的“定编证”。

  九、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小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十、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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