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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的决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1 生效日期: 2003-03-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2003]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年三月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的决议 
 
 
(二○○三年一月十一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和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和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的审议报告。 
  会议认为,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自1996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来,各地小水电的发、供、用统一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小水电建设步伐得到加快,全省平均每年新增装机20.5万千瓦,小水电与省电网结合,使全省98%的农户用上了电;小水电上网电价得到调整,每年为山区县增加6-7亿元电费收入,小水电成为山区县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促进了山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议案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议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地方小水电上网电价没有完全按规定调整到位,部分地方拖欠小水电电费和管理工作滞后等问题。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农村小水电发展情况的变化,省人民政府充分听取了人大代表的意见,对议案实施方案作了调整。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实施议案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可行。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继续实施议案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对小水电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贯鼓励和扶持山区小水电发展的有关政策,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山区小水电发展步伐。要继续实行优先收购小水电的政策,落实小水电上网电价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为最低保护价的政策,上网电量要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统购统销。趸售县与省网互送电量,执行互抵政策后多送给省网的电量,也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统购统销。趸售县内小水电上网电价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为最低保护价。要继续实行小水电建设补助政策,继续扶持山区小水电挖潜改造和提高科技管理水平,配套完善山区小水电送电工程,解决小水电上网“瓶颈”问题。要具体落实县、镇所办的小水电企业向县内用电的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只收取过网费的政策。要加强对小水电建设的管理,对新的小水电建设,要认真执行小水电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严格把好质量关,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自1996年实施小水电议案以来,我省小水电得到了迅速发展,发展小水电已成为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主要的经济支柱和脱贫奔康的重要途径。现将议案实施的有关情况及今后的设想报告如下: 
  一、议案实施的基本情况 
  我省水力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1125万千瓦,可开发量为824万千瓦,其中小水电可开发量达621万千瓦。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小水电建设,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实施议案以来,省政府先后下发了《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办[1996]10号)、《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6]60号)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1997]52号)。本着对省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负责的精神,省政府积极协调各方,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对小水电议案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责成小水电议案的主办单位省水利厅积极组织实施。在各方的努力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监督下,议案实施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上网电价得到大幅调整,保护了小水电企业权益 
  议案实施之前,全省小水电上省网电价仅为0.176元/千瓦时(含税),远低于同期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约0.41元/千瓦时),许多小水电企业难以生存。议案实施后,各地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的《地方小水电站上网电价作价原则》(粤价[1995]50号)的规定,逐步调整了小水电上网电价。到1998年,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已有很大的提高,达到0.30元/千瓦时,有些地方达到或超过了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提高,使一大批小水电企业实现了自身的滚动发展。仅因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提高,每年就为山区县直接增加6—7亿元电费收入。 
  (二)激发了社会办电的积极性,加快了小水电建设的步伐 
  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以及“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办电的积极性。在小水电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形成了政府、集体、个人和合资多种办电形式和多种筹资渠道,有力地促进了山区水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据统计,从1996年至2001年,全省累计新增小水电装机123万千瓦,平均每年新增20.5万千瓦,远远高于议案实施办法中提出的每年新增小水电装机8万千瓦的目标。至2001年底,全省共兴建小水电站6515宗,装机容量达357万千瓦(国有和集体经济成份占85%左右),年发电量为119.2亿千瓦时。其中,50个山区县小水电装机容量为271万千瓦,占全省小水电装机75.9%,年发电量为91亿千瓦时,占全省小水电发电量的76.3%。 
  (三)促进了小水电管理体制的完善 
  议案实施以来,各地的小水电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了小水电发、供、用统一管理体制。同时,小水电企业也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如乳源、封开等县组建的小水电集团(公司),初步显示了小水电管理现代化的生命力。 
  (四)小水电的发展,促进了山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据统计,“九五”期间,全省投入小水电建设资金共69.4亿元,其中省补助资金为3.35亿元,贷款21.89亿元,引进外资1.31亿元,地方自筹42.85亿元。小水电投入的加大,促进了小水电的发展。一些山区县靠小水电低廉的电价引资办企业,发展经济。小水电的健康发展,逐步成为山区县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以韶关市为例,仅2000年,新丰、乐昌、仁化和乳源等县(市)小水电上缴的利税,就分别占当地财政收入的70%、47%、60%和70%左右。小水电的建设,不仅推动了山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山区的社会文明进步。目前,全省大部分山区县主要靠小水电供电,小水电的覆盖面积占全省三分之二;小水电与省电网结合,使全省98%的农户用上了电。世居山区的人民用电加工产品,用电煮饭,许多农户家庭实现电气化,而通过电视了解信息、看节目,不仅丰富了山区人民的精神生活,更使山区人民的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促进了山区社会文明进步。 
  议案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有的地方对小水电收购价没有完全按规定调整到位,近两年还有回跌趋势。2001年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为0.3954元/千瓦时(不含税),但部分地区未能按要求落实,尤其是小水电拥有量较多的韶关、清远、梅州、河源和肇庆等市,小水电收购价不到0.35元/千瓦时(不含税)。按2001年全省小水电上网电量约120余亿千瓦时计算,能按(或高于)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收购的小水电电量只有20余亿千瓦时,其余100余亿千瓦时电量均以低于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收购。 
  二是部分地方拖欠小水电电费的问题相当严重。据统计,全省共被拖欠小水电电费6.66亿元以上,其中肇庆、清远、梅州等地区拖欠小水电电费最严重,使小水电企业难以为继。 
  三是管理工作有些滞后。实施议案促进了小水电迅速发展,但相应的管理措施一时跟不上,或有规定又未能监督执行,致使管理工作出现一些漏洞,如个别地方不按基建程序办理就仓促上马,建设的质量不高,产生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扶持小水电发展的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2002年全省山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扶持小水电建设,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现就继续办好小水电议案,提出如下措施: 
  (一)继续实行小水电建设补助政策 
  1.从2003年至2007年,省继续实施小水电议案,对全省小水电继续实行每千瓦500元贴息补助政策,每年重点扶持50个山区县新建小水电装机10万千瓦,同时继续扶持山区小水电挖潜改造,配套完善山区小水电送电工程,解决小水电上网“瓶颈”问题。 
  2.小水电议案的资金投入,原定每年1.47亿元。由于近年来金融政策发生了变化,投资渠道也作了调整,其中8000万元优惠贷款不再安排,其余6700万元保留。根据2002年山区工作会议精神,从2003年至2007年,省每年增加300万元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50个山区县小水电企业挖潜改造,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和竞价上网。 
  (二)合理制定和落实小水电电价 
  1.在省直供直管范围内,小水电上网电量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统购统销。趸售县与省网互送电量,执行按月互抵政策后多送给省网的电量,也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统购统销。趸售县内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为最低保护价,如有差价,由趸售县内部解决。 
  2.县镇所办的小水电企业,允许向用电的企业直接供电。其发电在县域内使用,电网企业只收取过网费,过网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 
  3.继续执行优先收购小水电自用有余的电量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6]2号文关于小水电缴纳6%增值税的政策。电网企业要尽快解决拖欠小水电电费问题,电网企业拖欠电费的,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加强对小水电建设的管理 
  1.各级计划部门和水利部门,对开发建设新的小水电,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精神,严格把好关,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严格执行小水电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小水电工程项目立项由省、市、县计划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装机500千瓦以下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水利部门初审,报县计划部门审批,抄送市计划、水利部门备案。装机500—1000千瓦(不含1000千瓦)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部门初审,报市计划部门审批,抄送省计委、水利厅备案。装机1000千瓦以上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初审,报省计委审批。 
  小水电工程立项后,其初步设计,由水利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批,报市水利部门备案。装机1000-2000千瓦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市水利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为小水电配套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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