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11号建议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9 生效日期: 1998-05-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8]115号
庄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北京生产的低档次国情车免征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本着“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1994年我国对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确立了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体的双层次调节的流转税体系。选择包括小汽车在内的11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对于引导居民消费,调节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对越野车征收消费税,全国是统一执行的,征收消费税不应成为影响北京产越野车市场占有率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避免引起企业间的相互攀比,我们不宜对某个地区、某个行业甚至某个产品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不宜为了提高北京产越野车的市场占有率而单独减免北京产轻型越野车的消费税。对于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越野车生产和销售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立足自身,面向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而不应再依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36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