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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2005年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4 生效日期: 2005-08-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5]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体育局关于《2005年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年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2005年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的意见
  2005年省委、省政府继续把全民健身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省里分配给我市61个“全民健身点”器材。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体育健身多元化的需求,我市在积极完成省定“全民健身点”任务基础上,继续建设和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市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全民健身点(路径)。   一、项目布局
  1、市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4个):仓山区、马尾区、闽侯县、平潭县;
  2、省定全民健身点(61个):鼓楼、台江、晋安、马尾、琅岐经济区各2个;仓山区3个;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罗源县、闽侯县各4个;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各7个;体育先进乡镇或体育先进社区7个;
  3、全民健身活动点(路径):福清市、长乐市各10%的村,全市所有乡镇都要建设1个以上(包括1个)全民健身活动点。
  二、建设资金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均由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开支。
  1、市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每个中心建设资金50万元。建在城区的资金由市里投入;建在县(市)的,市里投入30万元,县(市)投入20万元。
  2、省定全民健身点(61个):器材由省里统一拨给。
  3、全民健身活动点(路径):每个活动点至少投入2万元以上,市里给城区的每个点补助0.5万元。
  三、工程标准
  1、市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各配建室内体育活动和健身设施,室外全民健身路径及篮球场或门球场、健身操场、棋牌等三种以上场地设施。
  2、全民健身活动点(路径):配8件以上室外健身器材。
  四、实施要求
  相关的县(市)区成立领导小组,要有领导专门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选址、器材配备和施工等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签订协议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五、实施步骤
  1、8月初申报工作;
  2、8月底省、市审核;
  3、9—11月份组织实施;
  4、12月下旬市政府组织省、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联合检查验收并上报工作总结。
福州市体育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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