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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研究生班的学员毕业后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费用报销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30 生效日期: 1990-10-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文字[1990]698号
安徽省财政厅:
  你厅(90)财事便字第038号《关于研究生班的学员毕业后返校参加论文答辩有关费用报销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教委同意,现答复如下:
  研究生班毕业的学员分配到单位工作后申请硕士学位,其按规定缴纳的论文答辩费,往返旅费等有关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确实困难,所在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的申请,从本单位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酌情补助一部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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