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经字(1998)146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国家电力公司范围内建立资本纽带的请示》(国电财(1998)4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精神,同意你公司按1997年财务决算数将所属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1470亿元合并为你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同时由你公司将合并的国家资本金作为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子公司将你公司对其长期投资反映为法人资本金。你公司合并国家资本金后因达不到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注册资本1600亿元,同意由你公司指定有关子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按规定转增国家资本金予以补足。
二、请你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规定,组织所属子公司制定建立资本纽带的具体方案,认真实施,并将账务调整结果于12月底前报我部备案。
三、你公司合并国家资本金后,请根据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商我部同意后通知所属子公司遵照执行。有关年度会计决算的编报,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为保持实收资本的相对稳定,同意对年度中间拨付给电力企业的电力建设基金、供电工程贴费等资本金调增项目先在各级电力企业资本公积金中单列,年度终了一次性转增实收资本。
五、你公司在组织实施资本纽带过程中,如有涉及财政的问题,请及时告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