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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1 生效日期: 2006-09-11
发布部门: 广西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商技发[2006]19号
各市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产字(2006)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出口创新基地是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商务部将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各市商务局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本次申报出口创新基地不限定于高新技术产业,且商务部对西部地区降低了申报标准。请各市商务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对照出口创新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积极组织好申报工作(原来认定的出口基地和已申报出口基地的市也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三、请各市商务局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我厅。
  联系人:陈敏,联系电话:0771-2109131。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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