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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12 生效日期: 1992-10-12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为了适应科技奖励工作发展的需要,自一九九三年起,交通部科技进步奖增发个人荣誉证书。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完成人(名): 15 9 5
  完成单位(个): 10 7 5
  交通部分别授予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集体奖状、个人荣誉证书及奖金。
  二、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 金
  一等奖 奖状及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奖状及证书 5000元
  三等奖 奖状及证书 3000元
  三、凡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实践检验或被使用部门采纳,在鉴定后五年之内均可申报交通部科技进步奖。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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