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31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铭林钢塔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业厂房项目用地要求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6)10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修改晋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6)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仓山区、晋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5.1762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122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仓山区、晋安区及盖山镇、城门镇、新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