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实施力度不断加大,我市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也由“治乱”、“治重”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新阶段。但是,当前我市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还不够牢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地方变换方式,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的现象有所抬头;有的地方执行支农、惠农政策走样,不同程度存在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征地和安置补偿过程中,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同时,一些地方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甚至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盲目乐观,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意识有所淡化,日常工作有所松懈。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任务,特别是今年我市整体上遭受到100年一遇的严重干旱灾害,广大农民损失惨重,粮食、经济作物大幅减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保障农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心农民、帮助农民的应尽之责和具体体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减负就是增收”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准确把握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及时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和盲目乐观情绪,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要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作体系。我市开展的创“三无乡镇”活动,是新时期、新阶段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创新,是有效遏制农民负担反弹,积极创建和谐农村的重要形式,也是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深化实施。
三、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点
要继续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适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范围,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当前,要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监管工作: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的监管。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生产服务性收费等实行重点监管。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要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同时,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四是加强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
四、认真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
制度建设是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基础。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一)完善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联合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根据有关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公示内容。逐步把“公示制”与村务公开特别是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除在固定场所公示外,所有涉农收费单位还必须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要制定完善有关制度,确保“公示”全面、及时、合法、准确,做到真公示、常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推行和完善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在乡村组织和农村中小学继续全面推行“限额制”。乡镇组织实行限额管理的范围包括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准按部门分别计算订阅报刊的费用。村级组织实行限额管理的范围包括村和组(社),村和组(社)公费订阅报刊的费用应合并计算,不准超过限额标准。要严格执行有关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的“限额”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乡村组织违规要求中小学校订阅报刊。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于前,把不稳定因素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明确案(事)件范围,界定责任追究对象,完善核查督办程序,限定案情和查处结果上报时限,增强“责任追究制”的可操作性。
五、切实治理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当前,要将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的重点,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遏止农民负担反弹。
(一)治理农村义务教育和医疗乱收费。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8号)有关规定,凡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的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政策,禁止收取除课本费、作业本费及寄宿学生住宿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学具、玩具、校服。禁止有关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收费、代办保险、订阅报刊书籍。不准要求农民捐资或向农民摊派教育费用。规范和监督农村医疗服务行为,农村医疗的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必须公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坚决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解决农民“看病贵”的问题。
(二)坚决治理农业生产性费用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中的乱收费。规范农村水价和电价收费标准及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彻底取消农业生产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规范农业生产服务行为,坚决查处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将服务变成摊派的行为。严禁政府部门分解职能把无偿服务变成有偿服务。同时,对涉农物资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用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三)治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收费。制止农民就业培训机构乱办班、乱收费的行为,取消违规收费,规范农民就业培训收费。对符合规定的农民就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公示,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组织开展以清理非法职业介绍和中介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职业介绍和编造虚假用工信息等坑害进城务工农民的行为。同时,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乱收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公用经费缺口转嫁到村级组织;村级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定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市政府有关牵头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前一时期的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回头看”,查找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细化治理措施,并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报告市减负办,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
进一步健全村民民主议事机制,加强对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引导和管理。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各地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既要坚决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又要引导农民自愿筹资、筹劳,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要严格执行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议事范围,严格遵守议事程序,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协商,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更不能采取强制手段。严禁超范围、超额度向农民筹资、筹劳,严禁层层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严禁将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上解或平调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行为。切实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做到群众满意就办,不满意就不办。“一事一议”实施过程和结果要让群众全程参与监督,坚决防止假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名义进行乱收费,引发新的农民负担问题。
七、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制度,市纠风办和市减负办要密切配合,强化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当前,要重点查处三类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一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二是挪用、克扣粮食直补资金、村级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及侵吞、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三是各种巧立名目、变换花样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进一步改进检查方式,完善检查制度。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屡查屡犯的重点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过程督查。市减负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检查与回访、明察与暗访、检查与处理、检查与整改相结合,不断提高检查效果。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今后,凡是作出向农民收取费用的决定,必须有减负监管部门参加;凡是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规定和文件,必须事前送减负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要如数退还给农民,挪用、克扣或拖欠的补助、补偿款要如数兑现给农民或村(社)集体。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要继续实行通报制度。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