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关于坚决镇压反革命暴乱、制止社会动乱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12 生效日期: 1989-06-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为坚决镇压北京发生的反革命暴乱,制止其他一些城市发生的严重社会动乱,维护首都和全国的正常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特通告如下:
  一、取缔一切煽动和制造社会动乱及反革命暴乱的非法组织。北京市人民政府、戒严部队指挥部通告(第10号)已宣布“北京市高校学生自治联合会”和“北京工人自治联合会”为非法组织,责令他们必须立即自动解散,其成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活动;这两个非法组织的头头必须立即到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者,将依法缉拿归案,从严惩处。
  全国其他发生动乱和骚乱的城市,凡是煽动、制造动乱、骚乱的非法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均应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明令取缔,责令他们立即解散组织,停止一切非法活动;其头头要在指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拒不登记并继续进行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一般成员,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可以不予追究。

  二、对包庇、窝藏非法组织头头及暴乱活动首要分子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在首都反革命暴乱中被抢夺或捡拾到的枪支、弹药、军用和警用器械、装备,以及非法组织印制的煽动、蛊惑性宣传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藏有上述物品的,要立即将所藏物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隐匿不交的,依法从严处理。

  四、非法组织成员逃到外地继续进行串联、煽动、制造动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当地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可立即依法拘捕。

  五、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部门,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致使铁路运输和道路交通中断,制造城市瘫痪的,对其首要分子,必须依法拘捕,从严惩处。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