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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局关于江西省发证办《关于归国难民是否应发身份证问是否应发身份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17 生效日期: 1989-06-17
发布部门: 公安部治安局
发布文号:
江西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
  你办1989年5月12日《关于归国难民是否应发身份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以“难民”身份在我国居住的人,首先应确认其国籍。难民应指因种族、政治、宗教等原因留在本国之外,并且不能或不愿意接受本国保护的人,包括因上述理由不能留在原先定居的国家,并且不能或不愿返回该国的无国籍人。因各种原因归国的华侨不能视为难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难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均不受理。
  在我国居住的难民履行其权益事务时,应按照我国政府1982年8月30日加入《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及《难民地位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居民身份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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