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0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5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商务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5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现将2005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05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棕榈油316.8万吨,其中10%为国营贸易;豆油358.71万吨,其中10%为国营贸易;菜子油124.3万吨,其中10%为国营贸易;食糖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4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3年、2004年无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方面涉及有关进口的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棕榈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4年棕榈油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以棕榈油为直接生产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年使用棕榈油量在3000吨以上(含3000吨)、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以棕榈油为原料油脂精炼企业,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含200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
5、以棕榈油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豆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4年豆油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含200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5、以豆油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三)菜子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4年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含200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5、以菜子油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四)食糖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5、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对国家确定的12个西部省区以及吉林延边自治州、湖北恩施地区、湖南湘西自治州,棕榈油、豆油、菜子油关税配额有关生产能力、注册资金和销售额等申请条件按以上标准的一半执行。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3、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3年度审计报告或办理2003年税务年检时提交的'2003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只需提供以上1-3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2003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上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对于一般贸易进口,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获得配额量为基数的等比例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生产能力和销售额达到最低标准的申请者,将获得配额的最低分配量,生产能力及销售额超过最低标准的将按比例相应增加配额。进行上述分配后,如可供分配的配额尚有余量,将依申请者上一年获得的配额,将余量按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为方便企业进口运作,配额分配将以百吨为最小分配单位。
五、2005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4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委托的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附件: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