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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申请程序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8 生效日期: 2004-10-08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5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期为2004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

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1:2005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005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5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280万吨,磷酸二铵656万吨,复合肥329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关税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关税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5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52万吨,磷酸二铵459万吨,复合肥230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5年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8万吨,磷酸二铵197万吨,复合肥99万吨。
  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2-2004年)关税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有关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2-2004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5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商务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商务部。

附件2: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江苏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江西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海南省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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