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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7 生效日期: 2002-01-0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连结产品、投资型财产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连结产品
  (一)基本规定
  1.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应于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时,将投保人以保费形式缴纳的全部款项,作为保费收入处理。
  2.如果某投资连结产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认为该产品包含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公司应为投保人投资建立独立账户,划清独立账户和公司其他账户的界限,并单独核算和报告独立账户。
  4.独立账户的下列资产应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日(以下称“估值日”),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除开放式基金以外的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下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独立账户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以其公告的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3)独立账户持有的处于募集期内的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独立账户收益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
  (2)卖出基金,应于基金成交日确认投资收益,并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
  (3)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对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收入,应于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时,按应收债券利息扣除已计债券利息的差额入账。
  (4)存款利息收入应于估值日计提,并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5)基金投资收益应于除息日确认,并按基金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账。
  (6)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6.独立账户费用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独立账户费用包括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费用。
  (2)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在该证券持有期间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3)利息支出应在借款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借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入账。
  (4)其他费用如不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如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于受益期内逐期计提或摊销。
   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的计算应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二)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投资连结产品,公司应增设如下会计科目:
  1.“1908独立账户资产”科目,核算独立账户资产价值。本科目应设置“银行存款及现金”、“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应收款项”、“估值增值”等明细科目。
  2.“2281独立账户负债”科目,核算公司从事投资连结产品业务产生的负债。包括该账户从事卖出回购证券、借款等业务产生的负债。本科目应设置“卖出回购证券款”、“借入款项”等明细科目。
  3.“2291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核算对独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
  4.“4321独立账户收益”科目,核算独立账户实现的投资收益或发生的投资损失。本科目应按收益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4901独立账户费用”科目,核算独立账户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应按费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务处理
  1.公司销售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保费”科目;合同生效后,借记“预收保费”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将属于独立账户的资金从公司账户划入独立账户时,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公司应设置备查簿,辅助登记独立账户持有人投入资金及独立账户持有人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
  2.将独立账户资金进行投资时,借记“独立账户资产(有关明细)”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
  3.独立账户发生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时,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购回卖出回购证券时,借记“独立账户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
  4.独立账户借入资金时,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借入资金”科目。归还借入资金本息时,借记“独立账户负债——借入资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
  5.估值日对独立账户上市流通证券进行估值产生的增值部分,借记“独立账户资产——估值增值”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减值部分作相反会计分录)。
  6.独立账户收益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应收款项”科目,按所售上市债券的账面价值,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债券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同时,按所售上市债券相关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或贷记“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2)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按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按所售非上市债券的账面价值,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3)卖出基金,应于卖出基金成交日确认投资收益,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应收款项”科目,按所售基金的账面价值,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基金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同时,按所售基金投资相关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或贷记“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4)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于估值日计提,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债券投资”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对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于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时,按应收债券利息,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应收款项”科目,按已计债券利息,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债券投资”科目,按应收债券利息扣除已计债券利息的差额,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5)存款利息收入应于估值日计提,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6)基金投资收益应于除息日确认,按基金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应收款项”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7)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按计提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资产——买入返售证券”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7.风险保费、独立账户管理费和保单管理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标准于估值日计提,计提时不作会计分录,但应设置备查簿,备查登记根据计提数计算出的独立账户单位数等情况。公司按持有的独立账户单位数和卖出价计算出的金额,将资金从独立账户划入公司账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
  8.独立账户费用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在该证券持有期间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
  (2)利息支出应在借款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借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借入资金”科目。
  (3)独立账户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如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的,采用预提方法的,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独立账户负债——预提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采用待摊方法的,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摊销时,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待摊费用”科目。
  9.投保人以卖出独立账户单位的方式申请部分领取独立账户价值的,按收到投保人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独立账户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金额,借记“退保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同时,如公司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的,还应将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10.投保人中途申请退保而退还独立账户价值,按收到投保人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独立账户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金额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借记“退保金”科目,按退保费用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独立账户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金额,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
  11.发生保险赔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按应由独立账户承担的部分,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按其差额部分,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12.期末,应将“独立账户收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将“独立账户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

  (四)财务会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1)在“资产”类“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项目下增设“独立账户资产”项目,反映投保人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该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在“负债合计”项目之上“长期负债合计”项目之下增设“独立账户负债”项目,反映公司从事投资连结产品业务产生的负债。该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在“独立账户负债”项目之下增设“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项目,反映对独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产生的估值增值(减减值)。该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该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以“一”号填列。
   2.利润表
  (1)在“汇兑收益”项目之下,“减:利息支出”项目之上增设“独立账户收益”项目,反映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实现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收益”科目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2)在“其他支出”项目之下,“五、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增设“独立账户费用”项目,反映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费用”科目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填列。
   3.会计报表附注
  (1)投资连结产品基本情况,如独立账户名称、设立时间、账户特征、投资组合规定、投资风险等。
  (2)独立账户的资产负债表、投资收益表和净资产变动表。
  1资产负债表,反映一定时期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表中资产等于负债加净资产。其中,“资产”方至少应分项列示“银行存款及现金”、“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应收款项”、“待摊费用”等信息;“负债”方至少应分项列示“卖出回购证券款”、“借入资金”、“预提费用”、“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等信息;“净资产”方至少应分项列示“独立账户持有人投入资金”、“独立账户净收益”等信息。
  2.投资收益表,反映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一定期间内经营业绩情况。表中独立账户收益减去独立账户费用等于独立账户净收益。其中,“独立账户收益”方至少应分项列示“证券投资收益”、“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信息;“独立账户费用”方至少应分项目列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其他费用”等信息。
  3.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一定时期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净资产变动情况。本表至少应列示“独立账户持有人投入资金”、“独立账户净收益”、“净资产总额”等信息。
  (3)独立账户单位数及每一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
  (4)独立账户的投资组合情况。
  (5)风险保费、独立账户管理费和保单管理费计提情况。
  (6)投资连结产品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7)独立账户资产的估值原则。
  (8)投资连结产品责任准备金计提的种类、方法和采用的基本假设。
  (9)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10)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单独公布上述独立账户财务会计报告。并且应在公司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单独披露上述信息。
  
二、投资型财产险

  (一)投资型财产险应比照“保户储金”业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该产品保证收益率等情况。
  
三、分红保险

  (一)将现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的“保户利差支出”科目改为“保户红利支出”科目;将“应付保户利差”科目改为“应付保户红利”科目。向投保人分红,借记“保户红利支出”科目,贷记“应付保户红利”科目。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如下内容:
  1.可供分配的分红产品收益。
  2.公司留存的分红产品收益。
  3.分红比率。
  4.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万能寿险
  万能寿险应比照投资连结产品和分红产品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但不进行估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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