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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1 生效日期: 2006-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个[2006]19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市局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京地税个(1997)413号)。该文件在堵塞税收漏洞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近年来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新的情况及问题,如个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预扣税款后,很多纳税人因故未到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另外,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扣缴义务人以前未按规定预扣税款的,税务处理上也难以规范。尤其是我市已经全面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并将进一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额全员申报,实行个人收入未达纳税标准的也要申报,因此,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
  为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我市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件。对个人取得应税劳务报酬所得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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