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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垃圾和渣土清运工作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2 生效日期: 2006-06-22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通告[2006]13号

  为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对垃圾和渣土清运工作的管理,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对垃圾和渣土清运工作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垃圾和渣土清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清运垃圾和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和地点运输和倾卸。禁止乱倒乱卸垃圾和渣土。
  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清运前到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清运。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清运到下列指定场地倾卸(用于回填的除外):
  朝阳区:富峰镇采石场
  南关区:幸福南场地(原光明垃圾场南侧)
  宽城区:兰家镇原一砖厂(长鲍公路6公里)
  二道区:一机砖厂六车间(北环城路)
  绿园区:长郑公路4公里处
  各开发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可以就近清运到上述指定场地。
  五、运输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六、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乱倒乱卸垃圾和渣土的管理。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建委会同市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12319。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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