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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交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及《武汉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武安监管[2006]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培训原则
全市交通系统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市交委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对全市交通系统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各区交通局、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交通大单位接受市交委指导,按其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工作。交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交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二、安全培训对象
1、各区交通局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2、委直属各部门、各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
3、交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1)主要负责人。即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主要的投资人等。
(2)分管负责人。即在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在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已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即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5)其他从业人员。即上述人员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
三、安全培训发证
1、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式样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IC卡)。
2、,交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安全资格证和培训合格证。
3、交通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记录。
4、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自行失效。安全资格证和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
四、安全培训要求
1、交通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认真扎实地抓好安全培训工作。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必须达到100%,交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必须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换)证必须达到100%。未经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培训大纲及有关要求进行。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和专业对口,全市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原则上应归口到交通系统内部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市交委教育培训中心已取得安全培训三级资质证书)进行。
3、交通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普查,并搞好安全培训登记和档案管理。
4、市交委将安全培训工作列入对交通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和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情况作为衡量安全生产工作及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