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实施酒类商品经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根据商务部召开的全国酒类流通工作研讨会精神,并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的工作经验,现就加强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抓紧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自7月1日起,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将同步实施酒类随附单制度,届时没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随附单的酒类商品将不得流通。我厅将按照商务部规定格式,统一印制随附单,发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费用由酒类生产和批发企业承担。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向本地区的除啤酒之外其他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做好宣传工作,通知酒类生产、批发企业领购随附单,保证我省酒类商品7月1日后在省内外市场正常流通。同时,要督促酒类商品经营者主动向供货方索取随附单,便于追根溯源,维护经营者的利益。各地在向企业代售随附单时,要逐本登记购买企业名称和所购随附单的号段并妥善保存,以有效控制随附单的流向。一些大型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如要求继续使用自有随附单且符合商务部规定标准的,应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经省商务厅初审,报商务部认可后方可继续使用。对违反随附单制度的经营行为,各地应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继续加大经营备案登记工作力度。从前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虽然各地都做了很多努力,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备案登记工作也已全面展开,但进展缓慢,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已登记经营者数量不到总量的1%,报送备案登记信息也不够及时。因此,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备案登记工作力度,克服困难,广泛宣传,做好发动工作,指导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在国家和省下达新的规定之前,各地在开展备案登记过程中,一律不准收费。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如果暂时不能提供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完整材料,必须对其明确补办时限,逾期属不具备登记条件,不予登记。
三、有效整合各种管理资源。鉴于我省各级基层商务主管部门大多刚组建不久,人手不足、手段缺乏,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等实际情况,各地在实施酒类流通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可以视情委托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代行管理职能,但该单位必须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基本条件。
四、积极组织企业参加酒类质量认证。为规范酒类行业流通秩序、增强优质安全酒类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商务部、国家认监委于2005年9月发布了《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公告,开展酒类质量等级认证。去年,全国已有首批29家企业115 种酒类产品通过质量认证,但我省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业一种产品。各地可以结合备案登记工作,积极指导、组织企业参加酒类质量认证,为商务部即将开展的酒类行业的品牌建设打下基础。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