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有效途径,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确保办理质量和时效性,加大对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检查协调和督办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大办理力度。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年在建议提案交办后,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明确领导责任,落实经办人员,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各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有关困难,审定答复意见,并视情况联系或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办理质量。对事关重大或涉及敏感疑难问题的建议提案,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寻找最佳方案,力求解决问题。在办理过程中,如遇确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代表委员问题时,必须按照日常工作程序单独请示报告,再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对一些影响面较大的建议提案,可举办建议提案答复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届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议提案的答复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牵头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研究;各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按主办单位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会办意见;主办单位要及时综合意见答复代表,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四、严格办理时限,提高办文质量。各承办单位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承办时限,确保按规定要求自人代会闭幕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办理答复工作。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答复的,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书面说明情况,并函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办公室,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要严格行文格式,注意文字审核把关,切实保证办文质量。
五、加强沟通联系,提高办结满意率。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了解确切意图,虚心听取意见,促进沟通理解。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明确时间,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不完全符合目前实际或限于客观条件在短期内难以一时解决的,也要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尽快重新研究办理,再次答复,切实提高办结满意率。
六、加强检查督办,促进措施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大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对市人大议案、重点建议,政协重点提案和涉及政府重大决策、属群众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建议提案加强重点督办。
督办将采取一般督办、联合督办和专题督办方式进行。一般督办指对问题较为简单,涉及职能明确且范围较小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电话联系、发督办函、实地检查、督促、协调等方式进行。督办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联合督办指对问题较为复杂的建议提案,由市府办提出督办方案,经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联合督办。必要时邀请市人大办、政协办和有关专门委员会领导参加指导。专题督办指对市人大议案、政协重点提案、人大重点建议和专题调研的建议,以及具有预见性、全局性、战略性且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提案,按职责分工,在市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带领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府办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开展综合调研,专题论证,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决策。
建立督办报告及通报制度。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承办建议提案工作中,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的督办。对收到督办函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地方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对有时限要求的市政府督办件,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原因并定期反馈进展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通报各承办部门办理工作的总体情况,对办理工作不落实或存在敷衍应付现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督办工作意见(试行)》(汕府办〔2004〕40号)自行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