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大连市信息产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5 生效日期: 2006-01-25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大连市信息产业局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05]36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制定了《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推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认证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 
  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www.ndrc.gov.cn)、信息产业部网(//www.mii.gov.cn)为认证产品清单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允许,不得转载。 
  五、采购人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时,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应当考虑信息安全认证因素,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清单中的产品不是最低报价但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报价一定比例的,应当将采购合同授予提供认证产品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采购项目,应当在评审总分基础上对清单中的产品合理加分。 
  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认证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认证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七、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八、本意见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二○○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