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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葡萄牙共和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1 生效日期: 2000-01-2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第28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葡萄牙共和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葡萄牙共和国暴发非洲猪瘟。为防止该国的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猪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葡萄牙共和国输入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葡萄牙共和国猪的产品及猪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葡萄牙共和国的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葡萄牙共和国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OOO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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