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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期间进一步加强部分化学品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7 生效日期: 2008-05-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8]19号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北京2008年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举办,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制环境建设的决议》,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9月17日止,对部分化学品(名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依法确定并另行发布)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必须依法进行销售。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一律禁止销售名单中明确的化学品。个人严禁销售名单中明确的化学品。
  二、名单中明确的化学品的销售严格实行实名制。购买单位要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经许可的经营单位购买,个人购买的要持本人身份证。销售单位销售时须查验购买人员的身份证,凡无身份证的,一律禁止对其销售。
  三、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销售单位销售时须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和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9月17日自动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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