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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科技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知识产权工作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科技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层次,增强我市科技与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以及《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于加强我市科技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提出意见如下: 
  一、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进一步提升科技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 
  1、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完善专利管理制度。申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立项,必须进行专利检索,明确说明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项目完成后,预期产生的发明创造所能形成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时间、数量和类型。 
  2、组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评审时,要把专利权等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优先支持产生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多、质量高的立项申请。 
  3、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论证时,已经申请专利或取得专利权的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专利法律状态及权属证明。 
  4、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应明确约定项目中专利等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产出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权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该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执行中的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中期检查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评价。 
  5、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以及合同的有关内容,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管理项目中的知识产权工作;严格审查、登记科研成果论文的发表;及时采取申请专利等措施保护项目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成果,保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 
  6、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当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完成后形成的专利等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清单,以及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法律文件。 
  7、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验收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按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审查专利等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产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知识产权目标和任务的项目不予验收。 
  二、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评估评价体系,强化科技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导向 
  8、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评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等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 
  9、在科学技术评价活动中,对应用研究项目评价和重大应用研究项目的后期绩效评价,应以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作为重要的评价要素;对技术开发类机构的评价,应对其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能力进行评价;对从事应用研究工作的人员评价,应把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之一。 
  10、充分利用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导向作用,把知识产权形成和拥有作为评奖标准中重要指标,支持和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11、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科教兴市、区、县(市)活动中,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各区县(市)、各部门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推行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 
  三、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高企事业单位创造、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12、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帮助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落实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状况进行跟踪,随时掌握相关信息和动态,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13、企业要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全过程,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1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使用纳入本单位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等各项科技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提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对社会的贡献率。 
  15、各有关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知识、技术和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对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实现。 
  16、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技术秘密的界定工作,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进行管理。要求科技人员在发表论文、科学技术评价、展览展示等活动之前,必须先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处理。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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