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允许进口美国烟叶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停止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审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美双方达成的《关于美国烟叶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美国烟叶不对中国烟草生产安全造成任何威胁的前提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美国烟叶,有关要求如下:
  一、美国烟叶是指产于美国,并在美国经过调制和加工(打叶和复烤)后的烤烟和白肋烟。

  二、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将派检疫人员随中国烟叶采购团,赴美国对拟采购的烟叶实施境外预检,经预检合格的美国烟叶方可输往中国。

  三、美国输往中国的烟叶不得带有烟草霜霉菌卵孢子或者活的孢囊孢子、菌丝以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美国官方检疫部门对输往中国的烟叶监督加工并进行严格检疫,对符合检疫要求的烟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烟叶的批次编号(合同编号)及烟草种植的州和县。没有上述植物检疫证书的美国烟叶不得入境。

  四、美国输往中国的烟叶应密封包装,并在包装箱上标明烟叶类型、批次编号(合同编号)、收获年份、等级及加工厂等信息。

  五、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六、其他要求按《关于美国烟叶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