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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河道采砂监管职责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延安市国土资源局(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问题的请示》(延国土资整规办发[2006]04号)收悉。现就请示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明确指出,此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的就是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陕政发[2005]36号)、《陕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陕国土资整规办发[2005]1号)文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立足于解决当前我省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矿权、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全面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管理水平。要求各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河道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其管理应该纳入此次整顿和规范范畴。《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这一规定已明确对河道砂石开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至于是否将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整规工作领导小组或由政府责成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开发秩序的整规工作,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决定。 
  特此函复。 
 
 
陕西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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