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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工程之一。为确保此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作如下规定:
一、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征拨土地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耕地补偿
(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十 条“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塔里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农田按规定调整为一般农田。调整基本农田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兵团单位应补划相等数量的基本农田。
(二)新建水工程占用1994年4月4日《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下发前开垦形成的耕地以及1994年4月4日以后三证(土地开发许可证、验收合格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耕地按平均年产值900元/亩,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4倍予以补偿;1994年4月4日之后“三证”不全的补偿开发成本300元/亩;1994年4月4日之后违法开垦的耕地(无证)不予补偿。
三、园地补偿
(一)园地平均年产值按120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6倍、安置补助费按4倍计算。
(二)果木补偿标准:胸径15-30cm的,每棵60元;5-15cm的,每棵40元;5cm以下的,每棵20元。
四、林地补偿
(一)人工林地
土地平均年产值参照三等耕地标准480元/亩执行,土地补偿费按6倍、安置补助费按4倍计算。
林木补偿标准:胸径15-30cm的,每棵25元;5-15cm的,每棵15元;5cm以下的,每棵10元。
(二)天然林地
新建水工程压占天然林地,一律不进行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只对实际砍伐和损坏的林木进行补偿。
胡杨及其他天然林木补偿标准:胸径30cm以上的,每棵45元;15-30cm的,每棵25元;5-15cm的,每棵15元;5cm以下的,每棵10元。
灌木林补偿标准:郁闭度在20-40%的,300元/亩;40-60%的,500元/亩;60%以上的,600元/亩。
(三)塔河治理工程是生态保护工程,可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草地补偿
对已确定使用权的草地,按新建水工程实际压占面积计算补偿。新建水工程压占国有草地,不进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自治区规定的草地等级基数低限标准4倍计算。
凡未发放草原使用证的国有草地,一律不予补偿。
六、未利用地
塔里木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用未利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1994年4月4日之前,农牧民或职工(指具有当地户口的常住人口或者有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拆迁补偿,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主房:砖混结构38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9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
2、杂房:土木房80元/平方米;
红柳房50元/平方米;
地窝子30元/平方米。
3、围墙:砖围墙60元/m;
土围墙30元/m;
红柳围墙8元/m。
4、棚圈:砖木棚50元/平方米;
木棚15元/平方米;
红柳棚10元/平方米。
5、厕所:100元/个。
6、砖铺地坪:25元/平方米。
7、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按照实际损失,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1994年4月4日之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造的房屋、棚舍等建筑物,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应一律无偿拆除。
八、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新建水工程施工临时使用1994年4月4日以前开垦的耕地、园地以及1994年4月4日后“三证”齐全的耕地按平均年产值逐年补偿;损坏林木的,按本规定林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使用草地的,按自治区规定的草地补偿基数补偿。
(二)需要复垦的土地,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进行复垦,不缴纳复垦押金。
九、土地权属处理
塔里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权后,由河道管理部门使用,河道内的耕地不允许再耕种。
十、本规定仅限于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