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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 2005-10-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5]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家解决森林公安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重要意义。森林公安是国家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武装力量。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编制性质不统一,经费供给渠道不稳定,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地要从加强公共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绿色安徽、生态安徽,营造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森林公安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落实。 
  二、认真落实森林公安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从2006年起,将森林公安的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按照同级政法单位标准供给。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财政法〔2005〕224号),保障标准经费包括全年财政预算内拨款(含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安排)、预算外收入安排等经费供给。同时,对森林公安办案、装备、教育训练、奖励、抚恤、宣传等经费,也要按项目要求予以保障。 
  三、认真做好森林公安机关编制核定和人员录用过渡工作。目前,省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编制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现有人员录用过渡的相关准备工作。要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生态建设的要求,合理提出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意见,按程序报批。要加强对森林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队伍的日常管理,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过渡期森林公安队伍和林区治安秩序的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林业和公安工作的重要部署,加强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生态建设成果,国务院决定,抓紧解决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的政法专项编制和经费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前,将森林公安编制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具体编制数额以2003年底统计的编制数为基数,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森林公安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后,所需人员,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条件,从原森林公安机关的干警中择优录用,具体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二、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从2006年开始,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核定经费标准。中央财政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时适当考虑相关因素。 
  三、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提出方案,逐步完成。 
  四、按照中央提出的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原则,理顺林业检法机构管理体制,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过渡时期的有关工作。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职能,确保林区治安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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