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监产险[2008]107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的请示》(大地财保发〔2008〕3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2008版)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第三者责任保险:A11G01Z01080129;
2、机动车损失保险:A11G01Z02080129;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11G01Z03080129;
4、机动车盗抢保险:A11G01Z04080129。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险:A11G01F01080129;
2、自燃损失险:A11G01F02080129;
3、车身划痕损失险:A11G01F03080129;
4、车上货物责任险:A11G01F04080129;
5、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11G01F05080129;
6、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11G01F06080129;
7、新增设备损失险:A11G01F07080129;
8、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11G01F08080129;
9、代步车费用特约条款:A11G01F09080129;
10、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A11G01F10080129。
以上保险条款、费率应于2008年2月1日后启用,保监产险〔2007〕1627号文件批复的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二、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三、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营销的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电销业务的稳步健康发展。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