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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5]36号

  近几年,我省消防工作成效明显,火灾形势相对平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消防安全基础脆弱,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严重滞后,随时可能发生重特大火灾甚至群死群伤火灾,不适应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把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四川建设作为消防工作的目标,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消防法法规,依法治理、不断加强消防工作,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到2007年,基本完善消防工作体系,有效改善消防设施欠帐,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使城乡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防控火灾的能力全面提高,消防安全事业与我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一、建立完善消防抢险救援体系 
  加强火灾和其他事故灾害的生命救助、生命线工程、化学事故、暴力恐怖消防救援、民事救助等6类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完善以消防部队为主力的消防抢险救援社会联动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联动和处置能力。3年内全省要完善以"以消防站为基础、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城市为主体、城市群为网络,充分利用现代交通、通信、信息、装备、指挥技术等实施片区联动、跨地区增援"的全省消防抢险救援体系,建成省、市(州)两级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指挥中心通信系统基本达到国家标准,信息系统满足实战需要。依托社会资源建设城市消防监控系统。省、市、县三级成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消防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消防专家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整合社会资源,加强重大消防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健全完善跨区域、跨系统的消防抢险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二、建设城镇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修订、同步实施。全省城镇2005年按有关要求完成消防规划编制,落实到各年度按规定实施。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把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分别纳入市政规划建设和建筑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验收使用。切实保障消防供水,全省城镇要新建市政消火栓4367个,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城镇的建筑密集地段、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耐火等级达不到要求的棚户区、古建筑较多地区的市政消火栓2005年应达到国家标准。加强消防站建设,全省新建消防站50个,无特勤消防站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完成建设,无消防站的县城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大中城市小型消防站。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新增消防车188辆,配齐侦检、救生、洗消、破拆、输转、照明、堵漏等特勤器材装备,空气呼吸器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达到每人1套。可采取社会招聘、地方政府出资代征等多渠道弥补公安消防部队警力不足。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每队原则上应不少于16人、2台消防车,"三州"城镇面积1平方公里、城镇人口2万人以上的每队应不少于10人、2台消防车,器材达到最低配备标准。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企业和民间组织的作用,重点加强城市社区、企业、乡镇政府专职、企业专职、消防保安、民办消防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城市城区、独立工矿区难以为继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合办、政府接管,改建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制镇应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广泛发展城乡义务消防组织。 
  三、完善消防重点管理体系 
  把人员集中和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重大政治、商贸、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作为社会消防管理重点严格监管,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抓好电子信息、水电、机械冶金、医药化工、食品饮料、旅游等新的支柱产业的消防安全,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高起点、一步到位同步搞好消防建设。推进全省旅游景区消防建设,峨眉山景区应建消防队(站)。进一步改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基层消防基础工作,开展社区消防建设达标活动。推广"100个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经验,加强建制镇消防工作,推进农村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3年内达到标准要求。加大省、市、县消防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业主和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四、强化火灾防控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社会单位都要严密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防控工作。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坚决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各方面责、权、利关系,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治、销案的整治制度、程序和整治协调机制。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对危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政府主要领导要予以协调实施。严密防范措施,严防滋生火灾隐患。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竣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设立娱乐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安监、建设部门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运管部门不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设、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质量和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坚决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市场秩序。 
  五、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公共安全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一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投入纳入市政规划建设和建设项目概算、决算和审计,确保设计和施工安装到位。消防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抓好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本行业本系统消防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社会消防管理。二是积极培育社会职能,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发社会技术、社会教育、社区组织、社会保障、社会资金等社会资源,为政府和社会各领域提供消防安全服务。要把消防监督管理大量的技术行为剥离出去,委托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依法承办,严格有序地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建筑消防设计咨询、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城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中心、消防职业培训、消防产品认证等中介服务。三是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业主是消防安全的源头和第一责任主体,政府为其提供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同时要严加监督管理,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惩治其违法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根据多元多成分业主的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分类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具体措施。教育、工业、文化、旅游、商贸、电力、石油、化工等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严格履行高效的系统管理职能。要督促各类业主落实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健全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业主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承担"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严格查处各类火灾事故,严肃追究各种主体、各个层次的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投入不到位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贯彻落实的年度情况,须报送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政府将于2007年组织检查验收并进行通报表彰。 
  附件: 
  1.全省市(州)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建设计划(略) 
  2.全省消防站建设计划(略) 
  3.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建设计划(略) 
  4.全省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建设计划(略)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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