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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火灾报警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强制管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对进口火灾报警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对进口火灾报警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对进口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三类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认证实施强制管理。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1993年起对在国内生产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三类产品开始受理安全认证,并于1995年7月1日起实施强制管理:对进口的上述三类产品,从1996年开始受理安全认证,并实施过渡性管理。到目前,已有12个国家的36家企业提交了产品认证申请文件,其中22家企业的198种型号产品已获得质量认证证书。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强对进口的火灾报警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产品质量,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上述三类进口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认证实施强制管理:凡在中国销售、安装和使用上述三类产品,必须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并在产品的明显位置粘贴该委员会印制的安全认证标志。产品在获证六个月后到证书有效期(五年)届满,生产企业应主动向认证机构申请并接受年度复查,年度复查合格的予以年度确认并在产品认证证书上粘贴确认标志;不合格的收回证书、暂停销售,再次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证书。获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并建立健全有效的服务网络;其代销商必须持有生产企业的授权书,经过生产企业的技术培训,熟练掌握其产品安装、调试、维修的技能,保证对用户的售后服务质量。对于获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异地拼装、借证销售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要依法追究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直至吊销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产的火灾报警产品进入内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二000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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