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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31 生效日期: 2006-05-3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发改财金字[2006]56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已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部门两级;凡遵守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守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享受政策扶持。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办法》下发了《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2),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受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 
  依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申请;在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根据该《办法》精神,省政府已确定省发改委为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赣府厅文[2005]19号),负责受理在江西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具体审查工作由我委财政金融处承担。经研究,我委授权各设区市发改委接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文件并进行初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直接报我委审查。 
  二、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初审工作 
  各设区市发改委要认真学习国家十部委《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落实具体经办人(6月20日前将经办人联系方式上报我委财金处),切实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初审工作。一是负责接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文件,查验申请文本是否齐全,及时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二是认真审核备案申请文件及相关登记表格,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把好初审关;三是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初审完成后,要及时将备案申请文件转报我委。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我委将向其发出《已予备案通知》,并将《已予备案通知》告知各设区市发改委。 
  三、符合《办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申请备案 
  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并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申请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向当地设区市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和填写相关登记表格(一式三份,格式详见附件2),并以电子文本形式一并上报(各设区市发改委转报相同)。为便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我委已在机关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开辟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专栏'(//www.jxdpc.gov.cn),'专栏'加载了有关政策文件、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相关登记表格,申请备案企业可直接查询和下载。 
  对于《办法》施行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其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员数量尚不完全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待其按《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后,再受理备案申请。 
  四、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监管 
  依据《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监管。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除定期向我委提交年度财务、业务报告和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外,我委将对其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还将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遵守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我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各设区市发改委要同时协助做好对当地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发改委,并督促创业投资企业按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以及其他事项报告。 
  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有利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创新。各设区市发改委要会同科技、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创业投资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推进本地区创业投资发展的具体措施,共同促进我省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金华范于群 
  电话、传真:(0791)6200694、6215587 
  E-mail:jxcjc@jxdpc.gov.cn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程序 
  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按以下程序到相应的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一)创业投资企业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格式见附表一至五):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二)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格式见附件二)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格式见附件三)。 
  (三)备案管理部门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格式见附件四)或《不予备案通知》(格式见附件五)。 
  为方便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关网站开辟'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专栏',并加载本《通知》及有关文本、登记表格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含两位经办人姓名、电话与电子邮件),以便申请备案企业查询和下载。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在5月10日以前,将联系方式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便及时加载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二、关于受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的职责划分 
  依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受理备案申请。在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其中,在副省级城市所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 
  依据《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的'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规定,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签发《已予备案通知》的同时,应将《已予备案通知》连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文件及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本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三、关于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授予地市级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进行初审问题 
  在地市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由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授权的地市级管理机关接收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并进行初审后,再将备案申请文件转报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由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查有关备案申请文件,并决定是否受理和予以备案。对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向其发出《已予备案通知》的同时,将《已予备案通知》告知地市级管理机关。 
  被授权的地市级管理机关接收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文件并进行初审,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请的时限,应当遵守《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的规定。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是否授权地市级管理机关协助初审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文件,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关于《办法》实施前已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问题 
  对今年3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其有申请备案意愿但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员数量尚不完全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应指导其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规范,待符合条件后才能受理其备案申请。 
  联系人: 
  刘健钧 (010)68502371 liujj@ndrc.gov.cn 
  刘宏伟 (010)68502372 liuhw@ndrc.gov.cn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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