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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2 生效日期: 2004-06-1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4]56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呼政发[2004]56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公布如下: 
  一、下列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档案局、市气象局、市国家保密局、市规划局、市市容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烟草专卖局。 
  二、下列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执法权:市水资源管理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上述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今后,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和组织,要进行严肃处理。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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