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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1 生效日期: 2002-09-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5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及我省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于8月5日至16日组织了6个工作组,对全省13个地市和农垦、森工、铁路系统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督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不断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告》(黑办发电[2002]30号)要求和全省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行动,成立了以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落实管理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实地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牡丹江市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决定实行市领导分包县(市)、区安全工作;鹤岗市政府与13个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签订了“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整改责任状”。各地党委、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为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各职能部门协同作战,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经贸、安全、监察、建设、文化、教育、卫生、广电、工商、旅游、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采取集中时间重点检查、组织夜间抽查等多种形式,开展了高频次、深层次的治理检查,使一批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被取缔或改变使用性质,全省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省政府关于网吧全行业停业整顿的通告发布后,牡丹江市政府立即责成互联网服务单位暂时停止为网吧提供联网服务,并对网吧进行逐个整顿;哈尔滨市政府组织了6个检查团,检查单位110多家,对近200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据统计,在专项治理期间,全省共组织检查团(组)近1200个,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和幼儿园20616个,查出火灾隐患28364处,责令停产停业场所2325个,在对全省5467个网吧治理中,取缔364个,改变使用性质70个,有4020个网吧经治理合格重新营业,占总数的73.5%。通过专项治理,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合格率达到76.2%;学校合格率达到82.1%;幼儿园合格率达到76.3%;医院合格率达到76.1%。 
  (三)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为使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效果,各地市多方筹措资金,推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彻底整治火灾隐患,解决了一批消防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大庆市政府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仅6月份以来,用于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资金投入就达1000多万元;宝泉岭农垦分局采取干部捐款等方式,筹集资金890多万元,整改了局直中学宿舍、梧桐河农场医院、汤原农场学生宿舍存在的火灾隐患。据统计,经过专项治理,在各行署、市政府备案的260个重大火灾隐患单位、888项重大火灾隐患中,已整改合格93个单位,整改火灾隐患401项。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各地市、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通过设立消防咨询站、举办消防知识讲座、开办培训班等形式,对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通过广泛宣传,许多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积极主动地整改隐患,一些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主动改变了建筑的使用性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为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提供线索,促进了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据统计,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市、系统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刊发稿件303篇、通过广播电视进行报道1027次,对3471个单位进行了消防安全培训,培训人员11532人。 
  二、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安全思想认识不到位,贯彻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不坚决、不彻底。有的部门、单位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对专项治理情况报喜不报忧,对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个别地方政府没有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停业,立即进行安全检查”的要求,一些该停产的没停产,该处罚的没处罚;个别地方政府对整改火灾隐患没有给予必要的投入,致使隐患整改工作进展缓慢。 
  (二)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执法不到位。在专项治理过程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紧密,未能形成合力,执法不够坚决,措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对违法行为没有给予有力打击。 
  (三)个别地市历史欠账较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缓慢。个别地市在“先发展,后规范”的思想指导下,大批项目仓促上马,留下的火灾隐患较多,尤其是一些大型商场、酒店消防设施不完善,未经消防验收或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增大了治理难度。例如,佳木斯市五金大厦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前建成的,无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七台河市金融大厦未申报擅自开业且一层放映厅缺少安全出口。 
  (四)一些单位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管理薄弱,火灾隐患仍然存在。目前,我省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和幼儿园在安全疏散设施、建筑灭火器材配置等方面仍存在大量隐患。例如,富裕县富裕宾馆缺少流散指示标志;佳木斯市新天利商厦灭火器型号不符合要求,且用后不及时更换仍在摆放;大庆市百步老俱乐部迪吧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漠河县城镇无自来水管网,公众聚集场所缺少消防水源等。 
  三、进一步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要从思想上彻底解决忽视消防安全工作的问题,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具体问题,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果断处理,不留“欠账”,要加大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整改火灾隐患工作的投入,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合格率。 
  (二)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各类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查处必须从严、从快,任何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绝不能擅自放宽要求和降低标准。要坚决落实责任追究、追查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动作迟缓,工作懈怠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严厉查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甚至引发责任事故的领导和个人,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三)把专项治理与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机结合,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把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与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申报、核定和备案工作,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切合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断完善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单位的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素质和意识。各地要继续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采取板报、标语、挂图、传单、宣传车、咨询站等形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联网等现代化传媒的优势,广泛开展贴近社区、贴近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对专项治理期间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公开报道和曝光,结合消防队站开放工作,广泛宣传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火灾自救等方面的常识。强化消防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和公民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水平。 
 
 
200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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