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进[2006]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