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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2 生效日期: 2006-03-22
发布部门: 四川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四川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外经贸委(局)、财政局,省级各类外经贸公司,省属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及科研院所: 
  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决定设立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精神,为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的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特制定了《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外经贸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支持西部地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财政部设立了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西部促进资金),为了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现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下发的《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是指国家财政用于支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政府性预算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金共同组成,无偿使用,专款专用。 

    第三条   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资金来源为: 
  1、中央专项安排我省的西部促进资金; 
  2、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3、西部促进资金的收益; 
  4、其他来源。 

    第四条   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行省级和市、州两级管理。每年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和中央下达的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额度,以及各地外经贸发展状况及我省"十五"规划的发展重点,将中央拨付的西部促进金额度分配到省级和重点市、州(按上年度出口创汇及增长幅度达到一定标准确定,并在省下达额度内向省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相关项目审批)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金主管部门)为同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级管理的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均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中央西部促进资金组成,地方也可视财力状况自行安排部分专项资金。 
  二 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六条   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促进我省大的外经贸事业发展;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七条   四川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贸企业扩大出口 
  (一)引导出口产品结构调整 
  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的出口产品深加工项目、出口型机电产品的科研开发项目,可凭相关的论证材料给予开发资金补助。 
  (二)出口商品贴息 
  为了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在一定时期内,对我省优势产品的出口给予适当贴息。企业当年机电产品出口较上年增长部份给予贴息。 
  1、对部分农畜禽产品出口给予贴息。 
  2、对部分农畜禽产品出口给予贴息。 
  (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和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补助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对获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并积极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的企业和经批准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项目前期调研费补助;该项目在境外正式实施后,视项目规模和创汇金额的大小再给予适当启动经费补助。 
  其他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实施市场多元化发展的项目补助。 
  二、建立有利于外经贸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支持体系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的健康、快速发展,解决我省外经贸出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建立四川省外经贸出口企业独资担保体系。 
  三、外经贸专项事业经费补助 
  1、出国参展项目,鼓励企业积极参加部省级政府组织的出国展销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展企业的摊位费给予适当补助。 
  2、招商引资项目。对省政府组团赴境外的招商洽谈项目予以补助。 
  3、外派劳务项目。对贫困地区外派劳务项目的培训和具有一定劳务输出规模的外派劳务基地建设管理给予适当补助。 
  4、教育培训项目。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外经贸管理人员以及出口企业技术、业务骨干的业务水平,拟对参加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外经贸知识培训适当给予补助,对行政机关人员培训费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对企业人员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 
  5、反倾销应诉项目。为了支持我省各类出口企业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对参加应诉的企业发生的应诉费给予适当补助。 
  6、外经贸信息网络建设项目。为了积极推动应用电子商务工作的开展,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招商引资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我省外经贸信息服务网络,对所需设备费和系统开发费给予适当补助,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 
  7、出口商品品牌开发项目。鼓励企业多创名牌出口商品,对企业申请商标专利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8、质量和环境管理认证项目。为了鼓励企业努力争取出口产品获得国际标准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9、其他对外经贸事业发展影响较大,应予支持的项目。 
  三 申请条件及申报依据 

    第八条   申请西部促进资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劳务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经营权,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二、必须拥有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包括涉案在查)。 
  四、使用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所有申请项目,必须在项目启动前向同级资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启动以后,凭实施进度证明和有效论证材料申请补助经费。 
  一、凡是参加省、部委在国外举办的展销会等促销活动,企业在事后可凭证向当地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摊位费补助。 
  二、凡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支柱产业的出口深加工和出口型机电产品科研开发,凭省科委或有关部门的认定的高新技术及支柱产业的材料,以及出口深加工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的论证材料,可申请科研经费补助。 
  三、凡有外经贸人才培养和与国际间外经贸学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发展和开展外经贸政策调研活动的工作计划,凭项目计划书(含详细的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启动材料申请经费补助。 

    第十条   凡符合招标的项目,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同级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的申请报告和项目的相关材料为一式七份,其中外经贸部门五份,财政部门二份。 
  四 资金管理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四川省外经贸厅和四川省财政厅是我省西部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我省西部促进资金的重点、论证并制订西部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操作规程。四川省外经贸厅负责提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西部促进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根据西部促进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审定项目的资金计划,按隶属关系及项目进度拨付到本级项目使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省以下项目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三条   省外经贸厅设立我省西部促进资金申报项目库,入库项目必须经过评审,实行滚动管理。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审省级以及下级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在本级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额度内联合推荐的申请项目。省外经贸厅计财处、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评审制度。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拟评审项目内容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主管部门组成咨询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项目使用评审意见;对西部促进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使用西部促进资金的重大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每年七月份前,各市州外经贸委(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推荐意见,经省资金主管部门汇总后,经项目咨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列入项目库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咨询评审委员中的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方式。专家库的建立采用组织程序推荐,选拔确定。咨询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固定,根据每次所需评审的项目内容确定。项目咨询、评审涉及到的专家,由资金主管部门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原则上应占咨询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一半,咨询评审总人数必须是奇数。 

    第十七条   省外经贸厅根据四川省外经贸发展要求,每年九月按先后顺序和当年支持重点从项目库内提出全省下年度项目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按西部促进资金使用原则进行初审,共同报经省府领导批准后,再上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并下达到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主管部门对西部促进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可随时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九条   省级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主管部门定期对评审合格确定支持的项目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审计。 

    第二十条   经批准使用西部促进资金的单位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据实报送有关材料,每年底和项目结束后应向同级主管部门和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报送总结材料各一份,全面反映项目执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填制费用报销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销。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西部促进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财政部《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二条   西部促进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违规: 
  1、骗取、挪用、侵占西部促进资金; 
  2、擅自改变西部促进资金的用途; 
  3、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4、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违章行为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处罚; 
  1、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2、停止拨付并收回四川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3、取消申请四川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资格; 
  4、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项目资金申请表(略) 
  2、申请项目基本情况(略) 
  3、西部促进资金拨付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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