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7 生效日期: 2006-03-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245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