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201号
公安部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关于“请公安部会同人民银行抓紧研究将银行信用卡纳入居民身份证应用范围的意见”精神,我行组织部分商业银行银行卡部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对银行卡与第二代身份证的结合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将有关研究意见及对你部《关于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换发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请示》修改意见函复如下:
一、银行卡业务联合将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并逐步向一卡多用发展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银行卡“联网通用”的指示精神,人民银行2001年以来,正抓紧组织各商业银行重点开展以统一业务规范、统一技术标准和统一“银联”标识等为基础的联网联合工作,力争用2年时间实现省会和部分经济发达城市各类银行卡的联网通用。届时,消费者向任一银行申办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都可在任何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或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消费、公共事业缴费等支付业务,而不必再向其他银行申办同类型的银行卡。多银行重复领卡、一人多卡的现象将从2002年起逐步得到解决。
由于IC卡技术的迅速普及,面向居民消费者的发卡越来越多。除银行卡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购物卡、公共事业缴费卡、医疗、失业保险卡以及用于行政管理的非支付卡等。为减少消费者负担,实现一卡多用,避免以发卡为由的集资行为,人民银行正在认真研究和推动商业银行积极与同行业联合,促进银行卡与各类专用卡的结合,以节约社会资源。但因银行卡的业务及技术特点,目前比较容易做到的是与各种储值卡、预收款卡的结合。
二、由于业务内容和管理要求截然不同,实现银行卡与身份证在物理上的结合尚有较大难度。这是因为:
(一)在安全管理方面,银行卡必须采用国际公认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方式,而且这些都是公开的,以便于联网通用。 而身份证则需采用专门技术和加密措施;银行卡因涉及资金支付,一般都设定较短有效期,通过更换卡片或IC卡中的密钥来保证银行卡的安全性。而身份证的有效期限较长,不宜经常更换。
(二)在发放和使用管理方面,身份证是强制、定点发放,而居民是否申领银行卡以及在哪家银行申领则应当自愿。而且由于安全管理的需要,银行和公安部门都无法将发卡过程交由对方处理;银行卡的使用要以持卡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为支撑,在持卡人出现恶意透支或欺诈行为,以及无法证明其合法持有人身份等情况下,发卡银行有权没收或扣留银行卡。而身份证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扣留。
(三)在IC卡技术方面,银行卡目前均采用接触式智能卡,而第二代身份证则拟采用非接触式存储器卡,二者间技术性能和成本的差异都很大。而且目前将接触式与非接触式IC卡相结合的技术尚不成熟。
三、充分利用身份证信息资源,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严格贯彻储蓄实名制
长期以来,居民身份证一直是申领和使用银行卡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各商业银行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因旧式身份证制做简单、防伪性能差,身份证在银行卡应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第二代身份证采用IC卡技术,将会有效增加身份证的防伪反假能力,进而提高身份证对银行卡业务管理的可靠性。不仅可以有效推动储蓄实名制的实施,还可防止伪造、冒用身份证给银行卡业务造成的风险。
为此,在现阶段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第二代身份证信息存贮量大、安全性能高等特点,首先推动银行卡与身份证在应用领域的结合。具体措施是:
第一,进一步加强银行卡申领过程对身份证及真伪性的查验。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第二代身份证建立的信息查询系统,建立严格的银行卡发行和管理程序,逐步实现对银行卡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的联网核对,推动储蓄实名制的贯彻实施和对银行卡业务风险的有效防范。
第二,通过对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有效利用,实现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与银行卡信息管理系统的相互检索,以便于公安部门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信息,方便各类案件的侦破。
第三,积极研究身份证与银行卡在其他应用领域结合的可能性,推动银行卡与身份证更广泛的结合。
鉴于以上研究意见,建议对《关于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换发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批复(代拟稿)》(以下简称《批复》)中相关部分作如下修改:
对《请示》第3页第二段修改为:四、关于银行卡纳入身份证应用范围。银行系统要充分利用二代证信息存贮量大、防伪性能高、查验方便等特点,积极采取措施,推动银行卡与二代证在应用领域的结合。要在“联网通用、联合发展”原则指导下,积极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银行卡申领过程对身份证真伪性的查验,完善银行卡的发行和管理程序,逐步实现对银行卡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的联网核对,推动储蓄实名制的贯彻实施和对银行卡业务风险的有效防范。 同时要通过对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有效利用,实现公安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与银行卡信息管理系统的相互检索,以便于公安部门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信息,方便各类案件的侦破。
对《批复》第三条修改为:三、同意在银行卡应用中利用二代证信息资源推动储蓄实名制实施和防范业务风险的意见,并应加快研究二代证与银行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结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