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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武汉市琴台信用社杨贵生非法办理存、贷款业务如何处理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7 生效日期: 1995-10-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51)号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
你行武银发[1995]252号《关于对武汉市琴台信用社杨贵生非法办理存、贷款业务如何处理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行请示中所述情况,武汉市琴台信用社以及茂名国债、大成信用社等单位和个人所从事的金融业务严重违反了《借款合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等金融法规、规章,属于非法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上述单位和个人存款行为和贷款行为的非法性,拟由你行,并配合司法机关对此案进行查处,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资金,存款的支取可待案件终结后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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