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17 生效日期: 1989-01-17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河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豫司便公字(88ぉ第25号《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部分的请示》函悉。来函请示的问题,经商公安部六局,现答复如下:
  一、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的四项内容均应由承担寄养者本人所写,公证处只证明其签字属实即可。审查时,公证处首先应依据《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公证的行为能力,其次审查保证书内容是否符合公安部门的四项要求。对于被寄养者的基本情况,有当事人护照为凭即可。公证处也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被寄养人父母的公证委托书。注*《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已被《公证程序规则(试行ぉ》代替。

  二、关于承担寄养者与被寄养者之间因朋友关系而从严掌握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证处按规定办理即可。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