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能否公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06 生效日期: 1987-11-06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87]司公字第122号
江西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接你处11月6日关于人民政府能否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须经公证问题的电话请示,兹答复如下:   一、公证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公证处的主要业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法律行为,自然可以办理公证。
  二、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程序制度,开展工作主要依靠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规定某些行为必须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可以就哪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必须经过公证作出规定。这是人民政府运用法律手段控制和减少经济纠纷的具体体现,公证机关应认真执行人民政府的规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