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5 生效日期: 2006-01-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地税函[2006]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5]1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对新办企业的认定规定,适用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城镇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优惠政策,应分别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根据营业税纳税主体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案例所述的管理处是营业税的独立纳税人,应是享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主体。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作为一个独立的免税主体。因此,在审核纳税人是否达到可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比例时,应以安置了下岗人员的免税主体的总人数作为对比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