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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对广东省几个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0-07 生效日期: 1991-10-07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广东省职改办:
  粤职改函字[91]5号《关于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对口专业的,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在担任助师工作三年后,根据岗位限额可参加中级职务的评审。
  二、法律专业的各类毕业生凡从事律师、公证工作的不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定职的办法,应通过现有的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才能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科、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定小学教师职务的问题,应通过考核区别对待,但总的来讲,专科、本科毕业教小学从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出发,还是应提倡和鼓励的。涉及有关问题宜在修改条例时妥善解决。小学教师评中学高级的问题,不宜再进行,应通过职务分级分档来解决。
  四、国家教委未经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在大专院校中评聘教学管理研究职务的工作,在经常化的评聘中不能再进行,这部分人的有关问题将通过建立职员职级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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